为什么产房内的生死要由产房外决定?女性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吗?

时间:2024-03-29 08:45:42 知识 我要投稿

  在榆林孕妇自杀一案中,最令人感到疑惑的是为什么一个意志清醒的产妇无法决定自己的生产方式?为什么医院不尊重产妇的意愿而宁愿去听家属的意见?这事实上就牵涉到了远在23年前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一条规定:

为什么产房内的生死要由产房外决定?女性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吗?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法规存在漏洞

  就是这条关于手术需要家属、患者双重签字的规定间接上成了产妇的杀手。它的致命问题在于:忽视了这一问题——当患者和家属在手术问题上存在某种程度的冲突时,该听患者的还是该听家属的。该法规当初立法时的设想是:家属可以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利益。然而在榆林产妇这个案例中可以发现,产妇和家属在分娩方式上的选择存在明显的利益矛盾。产妇选择剖腹产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和胎儿的健康,然而在家属角度,剖腹产可能对将来能否尽早产二胎存在潜在影响。

  “他们认为,她是一个年轻女人,第一胎如果剖腹产的话,再生二胎就会有困难,他们认为女人生孩子怎么能不痛呢?”,榆林医院接受梨视频采访时表示。

  这场悲剧无形之中放大了法规的漏洞。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在位阶更高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无规定说手术一定要双重同意,只要有足够民事能力的患者本人签署即可。换言之,产妇此时神志清醒,依据《侵权责任法》来看,如果医院直接同意剖腹产并无不妥。而医院方面却不断再三强调,产妇未撤回授权及未生命危急的前提下也无法改变分娩方式。最终无法决定自己分娩方式的产妇选择了轻生。

  抛开法律,从现实伦理看,当家属把女人当成生产工具的那一刻,这位产妇的命运或许早已被决定了。

  女性的被监护地位

  在男权社会中,女性结婚的意义仅仅在于:她从父亲的财产转变为丈夫的财产,丈夫取代了父亲的监护人地位。波伏娃在《第二性》中对此有过非常经典的论述:“女人是财产的一部分,为每一个男人群体所拥有,是这些群体进行交换的媒体”、“她仅仅是权威的媒介,而不是一个拥有权威的人。”男权婚姻中,当父系家族和夫系家族完成交易的那一瞬间起,这个女儿的命运就交给夫系家族,父系再也无权过问。即所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虽然建国后女权状况得到相当程度进步,但是这一封建遗毒仍然有一定影响力。家庭中广泛存在“母以子贵”的现象,一位妻子在家庭中的贡献主要以生育而非经济来作为评判标准。特别是二胎放开后,许多家庭育龄女性的生育压力迅速加重,有相当多新闻报道过一些女性在拒绝丈夫的二胎要求后遭到家庭暴力。

  然而更要命的是,社会观念和法律给予女性的帮助又那么无力。当看到家暴发生时,一般人往往将其看作普通的家务事,对待家暴的处罚力度也远远低于普通的暴力案件。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而一旦遇到家暴案件,劝分不劝离则成为了基本处理模式。这样的大环境之下,产妇的死亡也就具有某种必然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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