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病的严重程度,可以依心功能的分级来衡量,不论为何种类型的心脏病,都可将心功能分为四级。
I级:患者能胜任一般的体力劳动,如行走及日常体力活动。2级:对一般体力活动略受限制,休息时舒适如常,但在日常体力活动或操作时即感疲劳、心慌和气急。3级;对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制,休息时虽无不适,但稍加活动即感疲劳、心慌、胸闷或有轻度心衰现象。IV级:做任何轻微活动时即感不适,休息时仍有心慌、气急、有明显的心衰现象。
当心脏病患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宜怀孕。
1、心功能3级或3级以上。
2、风湿性心脏病伴有房颤或心率快难于控制者。
3、心脏有明显扩大或曾有脑栓塞而恢复不全者。
4、有心衰病史或伴有慢性肾炎、肺结核者。
5、严重的二尖瓣狭窄伴有肺动脉高压的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畸形较严重或有明显紫绀的先天性心脏病而未行手术者。
如果患有上述心脏病,而发现已经怀孕,可行治疗性的人工流产,以免妊娠晚期发生心衰而危及孕妇和胎儿生命。心功能在I—II级的心脏病患者虽然可以怀孕,但要加强产前检查,严密观察心脏功能,感冒,谨防心衰发生。妊娠晚期应住院待产。
孕期应注意休息,条件允许者可考虑暂停工作,保证每天10小时睡眠,避免过度劳累,情绪过于激动。应加强营养,适当增加蛋白质供给贫血发生,有浮肿的病人可给低盐饮食。注意调节冷暖,上呼吸道感染,一旦遇到感染尤其是上呼吸道感染必须及早治疗,积极应用大剂量文谱抗菌素。
定期产前检查,早孕期每2周检查一次,怀孕20周后每周一次,以便及时了解心脏代偿的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妨碍心脏功能的因素,如贫血、维生素B缺乏、蛋白质缺乏等。遇有心慌、气短等症状或感冒,要立即去医院,不要受预约时间的限制。如果并发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应积极治疗,控制病情发展,以防诱发心力衰竭。
患者活动后出现心慌、气短、憋气、咳嗽或痰中带血丝常为心力衰竭征兆,应及时住院治疗。
产前检查发现心功能二级以上,均应立即住院治疗,心功能代偿期的患者在预产期前二周也应住院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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