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家庭都一样,不幸的家庭各不同。如今,家庭暴力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语。不过,在人们的印象中,家庭暴力多是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夫妻间拳脚相加、头破血流的身体暴力。现在,相比这种“热暴力”而言,一种新型的家庭暴力———以冷落、漠视等为主要特征的精神虐待正悄然在一些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家庭“流行”。
一再忍耐,一再坚持,春节终于过完了。2月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许女士终于下定决心走进了法院,起诉离婚。
“3年了,我不能再忍了。否则,总有一天不是我被逼疯了,就是我杀了他。”许女士伤心地说,选择离婚,可能是最好的办法。
除夕前一天晚上,许女士的丈夫因为一点儿小事开始和她“冷战”,整个春节期间两人没说过一句话。
“这不是第一次了。”许女士说,她和丈夫本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就结了婚,刚结婚时关系还算融洽。3年前,两人开始因为生活琐事时常“冷战”,最长一次3个月没说过一句话。她也曾无数次想过离婚,可每次想到自己的面子、儿子、父母,就放弃了。但这一次她终于下定了决心:自己的父母去年先后去世,儿子今年即将上初中,她该为自己考虑了。
【现状】
发生率居三种家庭暴力之首
像许女士一样,一些人在春节期间也遭受了家庭暴力,其中“冷暴力”更是有增多趋势。
何为“冷暴力”?兰州商学院法学院教师吕春娟将其定义为:夫妻双方在产生误解和矛盾时,不通过交流等方式积极处理和解决,而是疏远对方,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对对方漠不关心、轻视和放任,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或使用讽刺挖苦、侮辱性语言来发泄自己的情绪、伤害对方的自尊心。
“‘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它是与身体暴力、性暴力并存的家庭暴力形式。”吕春娟说,尽管身体暴力、性暴力也包含精神暴力的成分,但他们是通过伤害对方躯体进而伤害对方精神的,而“冷暴力”多是一开始就指向精神。
有资料显示,正是这种常被人忽视的精神暴力形式,其发生率却为三种家庭暴力之首。
来自天津市妇联的信息表明,春节过后到妇联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特别是“冷暴力”的妇女,比平时多了20%左右。
专家分析,春节期间家庭暴力增多的原因多样,有年久积怨的、有给双方老人过年钱物不均的、有因教育孩子发生分歧的,但大都是小事被放大了。从目前发生的家庭暴力来看,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明打:双方动手,造成人身伤害;另一种是“暗斗”,也就是“冷暴力”,这种行为导致的心灵伤害甚至比前者更严重。
广西龙泉山医院心理卫生中心主任潘润德介绍,从近年来到中心进行心理咨询的人来看,一般文化层次越高者,发生“冷暴力”的比例越大。
这个人群以机关干部、白领人士居多,他们对家庭依赖性不大,但为了照顾面子,又往往忍住不离婚,一些“冷暴力”家庭甚至维系终生,夫妻双方都过着不堪回首的日子。
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工作的贾楠,近年来对家庭“冷暴力”案件一直十分关注。她以红桥区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为例进行了分析:20xx年至20xx年以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的占离婚案件的2。7%,其中“冷暴力”又占家庭暴力总数的30%。
在这些发生“冷暴力”案件的人群中,73%以上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实施“冷暴力”的男女比例大约各占50%,较之身体暴力以男性为主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
“近年来知识分子家庭‘冷暴力’频发并日益增多决不是偶然的。”吕春娟分析,在某种意义上,家庭“冷暴力”的产生与夫妻文明程度的提高是相关的。“冷暴力”把家庭矛盾的对抗由低级的身体虐待转为高级的精神压迫,把躯体对抗转为心灵对抗,把武力较量转为智力、忍耐力的较量,把明显的冲突转为隐蔽的对立。这正是受教育程度较高者更容易发生“冷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隐性暴力本质上是精神暴力
广东某市妇女李某,前不久因不堪丈夫的“冷暴力”愤而跳河。生活中,有的妇女难以忍受丈夫的冷漠,“把吵一架当成了一种奢望”。
吕春娟介绍,深受“冷暴力”之苦的男女,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健康受到极大损害。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而心灵上的创伤却不容易愈合。“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张伟也认为,“冷暴力”直接影响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人的成长。
“‘冷暴力’是对人精神的一种折磨和摧残,是一种精神暴力。”张伟认为,精神暴力在某种程度上比身体暴力对人的伤害更为严重。身体上的致伤、致残还有可能医治,而精神上的致伤、致残几乎是无法医治的,将使其完全成为一个废人,不仅伤害了受害者,而且伤害着亲人,甚至伤害了自己。
家庭一直被人们称为幸福的港湾。张伟认为,“冷暴力”的长期存在却使家庭成为了痛苦的源泉,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必然会受到威胁。“冷暴力”也会对家庭中青少年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宁夏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一项问卷分析证明,“冷暴力”很容易对青少年性格的形成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导致孩子不自信,自卑感强,不敢与人交流或者富有攻击性。
“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家庭隐性暴力更具隐蔽性,长期不易被人发现。”张伟认为,受害者可能会因为长期处于“冷暴力”的危害当中,精神受到更大程度的伤害,累积到难以承受的程度时就可能以极端的行为方式爆发出来,从而采取自杀、自虐、伤害他人等极端的方式。这不仅会影响家庭的稳定,进而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症结】
隐性暴力相关立法明显缺失
贾楠认为,“冷暴力”频发与我国相关立法明显缺失有关。
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但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内容仅概括地规定为:“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20xx年修订婚姻法时,虽然首次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但“冷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当时尚未显现,这部法律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仅对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家庭暴力予以界定,而对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冷暴力’没有加以明确界定,也没有规定对‘冷暴力’的鉴别和取证,制裁‘冷暴力’更无从谈起。”贾楠认为,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法可依,常常使受害者在主张权利、请求保护时于法无据,更深层次的影响是导致施暴者主观上无所畏忌。
贾楠认为,立法的缺失使法院审理涉及“冷暴力”的案件难度较大。一是界定难。是否具有主观恶性、是否具有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等在判断上存在明显的主观局限性。二是受害人举证难。“冷暴力”发生在家庭特定成员之间,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而“冷暴力”所造成的伤害更具有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受害人取证非常困难,因缺乏证据导致处罚亦难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追究法律责任难。法律对此根本没有规定。
“立法的缺失还导致法律救济滞后。”贾楠认为,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反家庭暴力的诉讼模式,法院缺乏制止“冷暴力”的刑事、民事司法干预机制,司法救济职能缺失;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家庭暴力案件自诉制度,因家庭“冷暴力”引发的犯罪案件,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缺乏直接干预的法律职权。
【争论】
是否纳入反家暴法意见不一
作为司法实务工作者,贾楠认为,面对家庭“冷暴力”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是根本途径。
“建议综合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适时制定反家庭暴力专门法。”贾楠说,在这部法律中,除对家庭暴力的一般特征予以统一规定外,还应明确规定“冷暴力”为禁止行为,并尽快制定防治家庭“冷暴力”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细则,尤其要在实体和程序上加以明确规定,使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性,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
张伟也认为,如果能够将“冷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依照婚姻法追究施暴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也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对立法制止家庭“冷暴力”,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卓冬青就是其中之一。
卓冬青认为,“冷暴力”不宜纳入法律调整。首先,概念难以界定。“冷”是一个感官感受的形容词,难有统一标准。其次,消极的不作为法律难以干预。对“冷暴力”法律如何制裁?对受害人如何救济?如果法律无法干预,而家庭暴力防治范围又包括了所谓的“冷暴力”,法律就有形同虚设之嫌。第三,有可能削弱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反家庭暴力是要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其中,身体健康权、生命权是首要的。如果无限扩大家庭暴力的外延,反而会使立法最基本的目的都难以实现。可以设想,如果一方遭受身体暴力,没有心情对对方笑脸相迎和交谈,当其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却有可能被对方反诉“冷暴力”。
不管对“冷暴力”立法赞成与否,这种争论本身就说明“冷暴力”已引起各方面广泛关注。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在不久的将来,一个个没有“冷暴力”的家庭,会真正成为每个人幸福的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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