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包括

时间:2024-10-30 10:53:44 家庭 我要投稿

  家庭关系包括,家庭关系亦称家庭人际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固有的特定关系,表现为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同联系方式和互助方式,是联结家庭成员之间的纽带,下面来看看家庭关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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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关系指的是什么

  家庭关系指的是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是家庭成员之间固有的特定关系,表现为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同联系方式和互助方式,是联结家庭成员之间的纽带。它的特点是以婚姻和血缘为主体,并由有婚姻和血缘关系的人生活在一起构成,表现为组成家庭的各成员之间特殊的相互行为。

  家庭关系的分类

  家庭关系可以分为三大类:

  1.夫妻关系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找法网提醒,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不允许解除的。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3.其他近亲属关系

  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家庭关系的内容

  家庭关系的内容根据具体的主体有所不同,这里以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为例子,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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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庭关系的定义

  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包括姻亲、血亲与收养关系。其多样性与家庭规模有关。核心家庭只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直系家庭要加上婆媳(翁婿)关系、祖孙关系;联合家庭还要加上妯娌、姑(叔)嫂关系等。

  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祖孙之间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四、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五、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六、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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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庭关系的定义与构成要素

  1.家庭关系的定义

  家庭关系(family relationship)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人际互动或联系。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婆媳关系、妯娌关系、祖孙关系、姑嫂关系、叔侄关系等,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法律上,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家庭关系的构成要素

  从家庭结构的角度看,家庭关系包含三个基本要素。

  (1)人口数量。家庭成员越多,关系越复杂。美国学者波沙特(J.H.S.Bossard)提出,家庭关系的频率和家庭人口数量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


  式中:N为家庭关系的频率;X为家庭人口数。

  依上式计算,若家中有2人,则只有1种关系;有3人,则有3种关系;有10人,则有45种关系。

  (2)代际层次。家庭关系中的代际关系将家庭成员划归为不同层次,代际关系既表现了家庭关系的连续性,又表现了家庭中的自然隔阂——代沟。家庭中代际层次多,则关系复杂;反之,则关系简单。

  (3)夫妻对数。夫妻关系是家庭的中心,在家庭中有一对夫妻则有一个中心,有两对夫妻则有两个中心,有多对夫妻,则有多个中心。中心越多,离心力越大,家庭越不稳定,常见的婆媳冲突、妯娌不和就是例证。只有一对夫妻的核心家庭,关系最容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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