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一些家长,跟自己的孩子签订“家务劳动劳务合同”:如刷碗一次付2元,扫地一次付2元,取牛奶一次付1元……活干完,经验收合格,结账,现金支付劳务报酬。
这些家长认为这样做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公平合理”,还有如下的好处:一、可以调动孩子参加家务劳动的积极性;二、以付家务劳动报酬代替无偿给零花钱,孩子是通过自己劳动所得,不会乱花;三、可以使孩子认识劳动的价值,增强商品意识。
猛一听,这种说法似乎很有道理。可细细一琢磨,这种做法很值得商榷。
家务劳动不是商品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劳动是一种商品,可以出卖。但是,并不是所有劳动都是商品,比如社会公益劳动、自己家庭的家务劳动等,就不是以商品形式存在的,而是伦理道德行为。家务劳动是家庭伦理道德范畴的劳动,是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对家庭理应尽的义务。
不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说,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相互对应的,享有权利,就应尽义务。人们从家庭里获得了生存和生活所需要的物质和精神条件,这是他的权利;同时,他就应该对家庭尽义务,从事家务劳动就是尽义务的一种形式。
所谓“义务”,就是一种无偿的奉献,在尽义务之前不以获得他人的报偿为目的,在尽义务过程之中不以获得他人的报偿为条件,在尽义务之后也不索取什么偿和报酬。
父母和子女是一种伦理关系。为人父母者,有义务出资、出力把子女抚养成人。包括给经济未独立的未成年孩子零花钱,也是尽义务的一种形式。不论父母是否指望将来依靠子女赡养,也不论是不是能够得到子女的报偿,凡是做父母的,都必须无条件地这样做,这是社会赋予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推卸。
不要让孩子把亲子关系也当成是“金钱关系”
做子女的,只要具备了一定的劳动能力,就应当自觉地无条件地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以履行家庭成员的义务。
让孩子跟家长一样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并不是要孩子认识劳动的经济价值,而是让孩子通过家务劳动认识家务劳动的道德价值,亲身体验父母为家庭和子女生活幸福付出的辛劳,以使之更加爱戴父母。认识劳动的经济价值,只能到家庭以外去实现。
如果子女参加家务劳动也付给报酬,实际上就是把家务劳动也当成一种商品,家长和子女进行“等价交换”。家长“出资”购买孩子的“家务劳动”,孩子通过“出卖”劳动获得报酬,就会引导孩子把亲子关系也当成是一种金钱关系。
现在,孩子没钱,需要钱,家长有钱,掌握支配家庭经济的权力,可以以金钱“支配”子女参加家务劳动。将来子女经济独立了,有钱了,他们不需要参加家务劳动挣钱了,家务劳动最终还是要落在家长的的身上。
有一个孩子,过年时亲戚朋友给了不少的压岁钱,他有钱花了,父母再要他干活他就不干了。他说他“有钱花,不需要挣钱了”。家长花钱再也“请”不动了。
把家务劳动当成商品,后患无穷
单单是这种后果,还是小事。但有时,把家务劳动当成商品和孩子“交易”,还会引出更严重的后果。
在未成年子女没有经济收入的时侯,家长负担子女的衣食住行之所需,也包括给一些零花钱,这都是在尽家长的义务。假如在子女经济未独立之前,就不再无偿地给子女必要的零花钱,而要子女通过参加家务劳动获得,这就等于家长是“主动放弃”了一部分抚养子女的责任。
家长既然能放弃部分抚养的责任,那么将来子女也学着家长的做法,同样要放弃赡养老人的责任,那样问题可就严重了。
家庭生活方式本身就是一种教育。跟孩子签订“家务劳动劳务合同”,无形中就淡化了父母子女亲情,而有意无意地强化了父母子女之间的“金钱关系”。如果父母子女之间完全成为“赤裸裸的金钱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联系“百分之九十九也是表现在同样的‘现金交易’上”,父母让儿子做一件事,儿子会问:“你给多少钱?”父母给多少钱,就做多少事;不给钱,就不做事。那么,父母有钱,你是父母;父母没钱了,就会如同陌路。
就像法国著名作家巴尔扎克笔下的高老头一样,他的两个女儿跟他就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在父亲有钱的时侯,就千方百计地亲近父亲,讨好父亲,花言巧语地向父亲索取金钱。等到把父亲的钱财榨光以后,就像对待“榨干了的柠檬汁”一样,无情地把父亲扔掉。
高老头到死也没明白,女儿之所以这样无情无义、丧尽天良,不赖他的女儿,全赖他自己。是高老头自己亲自把父女关系变成冷冰冰的“金钱关系”的,他只能无奈地饮下自己亲手酿造的苦酒。
要培养孩子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
现在,社会上有一些人,不具备起码的理论素养,从来也没有深入思索过,就提笔写文章,冒充家庭教育专家,极力鼓吹孩子从事家务劳动要付酬金,说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为了培养孩子的商品意识云云。
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导。
市场经济社会,就是资本主义国家人与人之间也并不是一些人所想象的那样都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同样也是倡导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主张孩子从事家务劳动要付酬的说法,恰恰表明对市场经济社会认识的肤浅与片面。
家长不要轻信一些人不负责任的言论,不要盲从。在家庭里,家长还是要首先培养孩子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等,这是做人的基本道德素养,是在“打底色”。
如果一个人对家庭都没有义务意识,就是一个自私自利的人,不可能给别人带来幸福,自己也不可能成为幸福的人;一个人连家庭责任意识都没有,更何谈社会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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