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质量体系标准规范

时间:2023-08-04 05:10:56 我要投稿

  化妆品生产质量体系标准规范,化妆品质量安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产品原料、工艺设计、技术要求等的合规性,更取决于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执行的规范性,以及生产过程管理的严谨性,以下分享化妆品生产质量体系标准规范。

  化妆品生产质量体系标准规范1

  首先,化妆品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是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化妆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企业应该加强对化妆品经济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工作,掌握与化妆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01、化妆品体系文件分几级

  1.公司高级管理级别:质量手册——规定公司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架构、各部门职责等等

  2.公司中级管理级别:程序文件——公司各种活动的大致流程和基本原则,以及各程序之间的关联

  3.公司基层管理级别:作业指导书——公司所有活动,所有操作都可以以文件的形式,详细的写在指导书中,最好的情况就是公司新手在刚入职后,通读指导书就可以勉强上手。

  4.公司活动记录:表单——所有活动尽量以表单形式记录下来,可以做到可追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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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化妆品体系有哪些

  化妆品的体系特性:

  1.胶体分散性化妆品大都属于胶体分散体系,通常是将某些组分以极小的微粒(液、固体)分散在另一介质中,形成一种多相分散体系。

  其主要特征是多相不均匀性、组成的不确定性、多分散的结构和有聚结倾向的不稳定性,这些重要性质是化妆品的`基本属性。

  2.流变性化妆品的流变性主要表现在使用化妆品过程中的感觉,如“稠”、“稀”、“浓”、“谈”、“黏”、“弹性”、“润滑性”等。

  在外力作用下,如搅动或从瓶口倾出时,即变得易于流动,而静置时,又恢复到原有的教稠状态

  这种硫变特性是来自化妆品本身所具有的猫弹性结构

  3.表面活性化妆品大都具有表面活性

  一方面是因为化妆品届胶体分散体系,由于分散相微粒的比表面积大,表面与表面相吸附导致了物质表面性质的改变,从而使化妆品具有表面活性;另一方面,由于在大多数的化妆品中常含有具有表面活性的物质,如表面活性剂,它常用来作化妆品中的乳化剂、增溶剂、湿润剂和发泡去污刑等,因此也使化妆品具有相应的表面活性。

  化妆品生产质量体系标准规范2

  化妆品需要满足哪些特性

  1.高度的安全性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用品,因此,它的安全性居首要地位

  化妆品与外川药物不同,外用药物即使具有某些暂时性的副作用,一旦停止使用,这些副作用即可消失.但化妆品是长期使用并长时间停留在皮肤、毛发等部位,所以,化妆品不应有任何影响健康的不良反应或有害作用。

  在原料阶段就要对化妆品的安全性提出严格的要求

  2.相对稳定性

  要求化妆品具有稳定性,是指一段时间内(保质期内)在其储存、使用过程中,即使是在气候炎热或寒冷的环境中,化妆品的胶体化学和微生物存活能保持长期的稳定性.其香气、颜色、形态均无变化。

  由于化妆品大都属胶体分散体系,该体系始终存在着分散与聚集两种相互对立的倾向,尽管体系中存在乳化稳定剂,但本质上是热力学不稳定的系统,即胶体系统只能获得暂时的稳定,所以化妆品的稳定性是相对的。

  对一般化妆品来说,要求其具有2一3年的稳定期限即可,而不是长久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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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使用舒适性

  化妆品的另一个特性是必须使人们乐意使用,不仅色、香兼备,而且必须有使用舒适感,它要求与皮肤的融合度、潮湿度和润滑度要适合。

  还应具有易使用性,即形状、大小、重、结构、功能性和携带性合适

  美容类化妆品强调美学上的润色,而芳香类产品则在整体L赋予身心舒适的感觉

  4.有一定的功效性

  化妆品使用对象是人,其有效性主要依赖于其中的`活性成分和构成配方主体的革质的效果

  化妆品除了具有柔和的作用.还要有助于保持皮肤正常的生理功能以及使人容光焕发的效果

  功效性化妆品则根据功能不同,分别具有保湿、防紫外、美白效果等

  化妆品生产质量体系标准规范3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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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履行质量保证和控制职责,参与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下同)、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逐级履行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法定代表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方针,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第七条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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