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业新法规最新,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化妆品行业法规是一直在不断更新的,那么下面跟大家分享化妆品行业新法规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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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配套规范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建立了新原料安全监测制度,对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监测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
同时,还细化明确了新原料安全监测相关方责任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还调整了化妆品变更注册、备案更新规定
规范化妆品备案秩序,明确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但充分考虑行业实际需求,同时明确,因原料来源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形,允许予以备案更新。
此外,明确涉及安全性事项变化、生产工艺和功效宣称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注册;产品名称、配方等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产品的,应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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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规范
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管理规范一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确定抽样标准;
其次,根据抽样要求,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明确抽样标准;
第三,严格按照抽样要求进行抽样,并登记相关信息;
第四,根据抽样检验要求,将抽到的样品交给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最后,将检验结果及时发布,供相关单位使用
02、小红书化妆品上架需要什么
小红书化妆品上架需要通过小红书官方认证,并满足相关规定和标准
小红书是一家以分享美妆产品和心得为主要内容的社交平台,所以对于化妆品上架的.审核非常严格,必须符合安全、真实、有效及道德等标准。
首先需要在小红书官方认证后才能上架化妆品,认证过程需要提供相关公司营业执照、授权书等证明材料
其次还需要保证产品的成分、功效、使用方法等信息真实有效,并没有夸大宣传、违反道德等行为
从化妆品品质方面来说,小红书还非常重视用户反馈和产品测评,只有在获得足够优质的用户反馈后,才会开放化妆品自营。
因此在小红书上购物时,更需要注意选择口碑好、经过真实试用的优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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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20 22年1月1日,《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在优化生产许可程序方面,对生产许可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明确生产许可项目分类原则,突出儿童品、眼部品应当具备的特殊生产条件;完善生产许可变更事项审核审批程序,为企业减负增效。
在生产管理方面,要求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细化标签管理要求,并进一步明确对化妆品虚假宣传、违法宣称等要求。
在经营管理方面,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规定;明确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应履行的义务;加强对电商平台、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等平台的职责与义务。
二、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注意事项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具备儿童类、眼部类化妆品生产条件但未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的,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更换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开办仅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对于20.22年1月1日前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于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关于化妆品生产管理的注意事项
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20.22年1月1日后生产的每批次产品留样并记录。
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且数量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受托生产企业也应当按规定留样并记录。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其进口中国的每批次产品进行留样,样品及记录交由其境内责任人保存。
四、关于化妆品经营管理的注意事项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20.22年1月1日后入场的化妆品经营者建立档案;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入场的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对上述化妆品经营者建立档案工作。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
五、关于《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注意事项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六、《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1月1日,《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除标签的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20.22年5月1日起,备案、注册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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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临时权限用户的'问题
根据国家局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药监综妆函〔2021〕264号),以“有条件审核通过”方式开通注册备案平台临时用户权限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
应当于20.22年1月1日前补充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等资料,逾期未补充提交的,其临时用户权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
待相关资料整理完成后,后续仍可申请开通注册备案用户权限。
八、关于《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实施
根据国家局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5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前,必须依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在2024年5月1日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按照《技术导则》相关要求,提交简化版产品安全评估报告。
关于《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实施
根据国家局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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